條款及細則

有關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 (簡稱“條例”) 修訂公告 (香港法例第486章)

1.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特此提醒您,我們的客戶,出於商業合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您有必要把您的個人資料 (該條例中所限定) 和 / 或您的身份證明文件,提供給我們。有關如何使用您的個人資料,請參閱下文第2段。

a. 本通知所稱“服務”是指:

i. 活動支持;

ii. 為潛在客戶提供其他實物資產投資機會,包括但不限於地產、酒品、藝術品、鐘錶和古董等附加服務;

iii. 其他服務,例如通過書面形式不定期舉行的活動。

b. 您所提交的個人資料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可能用於:

i. 方便我們給您提供日常運營服務;

ii. 推薦您各類實物資產及相關服務 (詳情請參閱下文第3段);

iii. 根據所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監管機關要求所履行的告知義務;

iv. 內部處理;

v. 經過您允許的其他任何情況。

 

2. 直接行銷中使用個人資料

a. 直接行銷時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需讀取您的個人資料,但未經您授權同意我們不會擅自讀取您的個人資料 (其中包括不反對指示)

b.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讀取您記錄在內的個人資訊,包括您的姓名、電話號碼、郵箱

i. 最近所使用的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的產品,服務和參加的活動,以及

ii. 業務合作夥伴的實物資產和實物資產相關服務

c. 您的個人資料可能被用於或提供給 (香港境內或境外) 我們的商業合作夥伴用於直接推廣,詳情請參閱上文3b (ii) 條。未經您的許可,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洩露給任何第三方來進行直接推廣。

d. 如果您不希望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使用或提供您的個人資料給他人用於第3條所述的直接行銷,您可隨時通知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取消,該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詳情請參閱下文第7條。您還可以通過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發送給您的郵件,短信或彩信中的退訂選項來選擇不再接收此類推廣資料。

 

3.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會採取一切措施來保護和維護您個人資料的安全和保密,但櫻之環球置業可能披露有關資料給:

a. 對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負有保密責任的任何個人;

b.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服務提供者 (如法律顧問、財務顧問、保險公司、其他專業人士、顧問和其他服務或商業供應商);

c. 法律規定的法院、法庭及政府和監管部門;

d. 法院、法庭及政府和監管部門行使司法管轄權時所涉及的其他公司,企業或個人;

e. 為完成您所要求的服務時可能涉及的公司、企業或個人;

f.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認為客戶可能感興趣的公司、企業或個人;

g. 經您允許的其他公司、企業或個人;

h. 櫻之環球置業的合法繼承人和受讓人。

 

4. 個人資料未提供完善可能影響我們的服務效率,甚至導致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無法履行或繼續任何或所有相關的財務或顧問服務。

 

5. 針對您的個人資料,您享有以下權利:

a. 有權查詢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是否擁有任何關於您的個人資料,並擁有訪問這些資料的許可權;

b. 有權要求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修改任何有關您的不正確的資訊;

c. 有權詢問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關於個人資料的相關政策和條例,及被告知個人資料的維護資訊。

 

6. 您或您的該條例權利行使代理人關於本公告有任何疑問或問題,可直接與 櫻之不動產 (香港) 有限公司及櫻之環球置業有限公司 營運總監取得聯繫,地址為香港尖沙咀寶勒行4號金帝行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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